A. p2p網站開發如何簽訂合同合法
合同的簽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涉及的法律和合同類別以及合同涉及的行業領域息息相關,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其中迪蒙P2P網站開發提醒您:網貸平台和各方參與者都需對協議條款和協議簽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格式條款內容具備無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B. p2p加盟代理費用多少
P2P並不需要加盟,只要自身對金融方面知識了解過多,同時擁有較高的資金與貸款市場,從而都能夠進行獲利。因為可以選擇成為貸款機構,可以不必成為P2P平台。
C. P2P平台簽訂的合同合法嗎
合同的簽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涉及的法律和合同類別以及合同涉及的行業領域息息相關,網貸平台和各方參與者都需對協議條款和協議簽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格式條款內容具備無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D. P2P投資的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P2P平台的電子合同,如果是和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合作的,就是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如果P2P平台自己生成的,則提供的電子合同很難滿足法律對可靠電子簽名這一要求。
因為互聯網平台並不具備信息安全認證技術和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無法識別簽署雙方身份是否真實,無法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您在與P2P網貸平台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留意電子合同究竟是第三方提供的還是平台自己生成的。只有引入第三方電子合同才能保證簽署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E. 正規的p2p公司線上合同
投資一筆標,就能拿到你想要的平台的合同
F. P2P平台怎麼簽訂電子合同
以簽盾電子合同為例:
第一步:上傳合同,確定簽名位置及簽署人
第二步:發起方進行人臉驗證確認簽署後發出
第三步:接收方接收文件後,完成人臉驗證即可完成合同簽署
第四步:合同簽署完畢,可進行存證列印
G. p2p電子合同是怎麼簽的
P2P合同幾乎是最適合電子合同的領域。
P2P交易一般都是在線上達成,如果使用傳統的紙質合同,就會面臨很多不方便的問題。
P2P平台生成的電子合同,未經電子簽名處理,就容易被篡改,法律效力低,出了糾紛平台難以規避風險。所以需要使用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能夠為P2P平台提供低成本、快捷高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簽約方案。
H. p2p電子合同有效嗎
P2P電子合同是互聯網金融企業涉及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二、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均是合法有效,具有和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以,您與網貸平台簽訂電子合同時,一定要留意電子合同是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提供的還是平台自己生成的或者是電子協議。目前只有引入第三方電子合同才能保證簽署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而P2P平台引入第三方電子合同,已是大勢所趨,是平台合規備案的必備材料。
I. 如何判斷在P2P網貸平台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對於一份合同來說不言而喻,其中,這些法律條款是絕對不可忽視的: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這一條規定的是構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P2P行業來說,其中關於「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條款是比較容易出現問題的。現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協議》中並沒有使用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或名稱,而是用當事人在該平台的注冊用戶名代替,這實際上會影響《借款協議》的法律效力。
同時,P2P平台作為居間方,《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居間方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這條規定,平台作為居間方,應如實披露當事人與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而關於該條中「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這一條規定,無論是借款人、投資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視,對利息的約定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投資人不要一味的去貪圖高利息,這其中暗藏的風險不可小視,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誘投資者投資,進行詐騙等。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需要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但現實是,目前某些平台對於債權轉讓通知的約定明顯有違法律的規定。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有權在無需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該條款已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此外,還有某些平台簡單約定為債權轉讓信息借款人可在網站上查詢,債權人無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債權轉讓情況。這些約定也未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
因此,在受讓債權時,為了保護和實現自己的權利,債權受讓人(新債權人)需要留意平台關於債權轉讓的通知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對 格式條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格式條款內容具備無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 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這一條的要求,平台方在擬定合同時,需要盡到格式條款的提醒義務,以尊重投資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權益。
二、電子簽名法
在P2P平台上,絕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線簽署的方式簽訂的,這種就需要使用到電子簽名,就涉及到《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需要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才能保障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現實情況中,很多平台簽署的電子合同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很多平台協議僅僅是在網站上點擊「我同意」,實際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合同,因為它根本沒有使用電子簽名;二是有些平台簽署電子合同時所使用的電子簽名並不符合《電子簽名法》中關於「可靠性」的規定。在這里梅律師鄭重提示:簽署電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內容和電子簽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台合同常見的一些法律法規,僅作為參考,實際上,合同的簽署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類別以及合同涉及的行業領域息息相關,絕不是一兩篇文章能說清的,網貸平台和各方參與者都需對協議條款和協議簽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J. P2P電子合同是什麼
P2P電子合同是互聯網金融企業涉及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在其官網發布「關於公開徵求對《上海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稱電子合同成P2P平台標配及必要備案材料,且必須存於第三方機構。
法大大留意到,在「徵求意見稿」第二章「備案管理」第十條「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的(十一)條文中寫明:
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託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
此條包含兩層意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P2P平台)須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電子合同;
作為備案材料,P2P平台須向監管機關提交已經存證的證明,即電子合同存證協議的復印件;
簡單說,P2P平台引入第三方電子合同,是平台的標配,是備案的必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