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同之競業禁止義務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使用是有條件的,在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該義務的限制;人員也僅限於勞動者本人;
3,你所說的內容遠遠擴大了競業限制的適用范圍,將勞動者的親屬也限制在內,顯然是違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以上答復,如果滿意,敬請採納,並給予評價。
❷ 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
一、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競業禁止條款。
2、在用人單位的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員工的競業禁止義務。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很多企業雖然制定了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但都沒有明示過員工,或員工在訴訟中就稱沒有見過此文件。所以建議企業在向員工明示後,讓員工予以確認。作為員工,也要在認真核實後,再予以確認。
3、在員工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解聘中簽定有相關條款。
以上三種形式,如果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什麼問題
1.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准。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員范圍:對於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律上很難支持。
3.時間限制: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4.行業范圍:競業禁止限制的行業范圍不宜過寬。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具有可保護利益。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禁止的范圍。
❸ 合夥企業法中的競業禁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指合夥人不得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與合夥企業本身進行交易以及不得損害合夥企業的利益。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❹ 廚師和飯館簽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競業協議有沒有效要看簽訂的協議內容跟程序是否合法。合法就有效,但具體履行是在你離職後,飯館有沒有每個月按約定給你補償。要有就有效,不超過兩年競業時間,具體時間得看你協議上寫的時間,具體補償要是協議上寫了多少就是多少,沒寫就是按你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要是你平均工資的30%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就按最低工資來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 二十四條有規定
❺ 勞動合同中如何加入競業禁止條款,添加時的注意事項都有哪幾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競業禁止條款,並且加入時應盡量明確相關競業業務及違反該合同的違約責任。
❻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簽訂競業限制的時間選擇
1、常見問題:在員工離職時提出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協商不成;離職後訂立競業限制等。
2、正確時間: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訂立。
3、時間選擇: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將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條款一並約定。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方式事項
1、常見問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或者在錯誤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額等,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截點: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支付,則員工即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支付員工補償金的,員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沒有義務履行競業限制條款。
3、把握下列幾個要點:
(1)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
(2)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按月支付;
(3)用人單位和職員均應保留證據,如支付憑證、書面約定條款等。這一點很關鍵,俗話說,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三、 競業限制主體設定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主體僅包括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從這條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員工均需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開支。
四、 違約金約定事項
五、 競業限制期限、經濟補償金數額事項
關於競業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長的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並根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在競業限制協議或者競業限制條款中,一般應約定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
❼ 關於合同中的競業限制問題
1、法定無效條款,不管雙方是否達成協議均無效。
2、不合法,保密費的支付應在離職後。
3、一般來說只有法律、法規規定無效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即使雙方達成協議也無需履行,但合同其他合法有效的部分仍需履行。
❽ 特許經營合同中沒有對競業禁止的區域作出限制,還能繼續主張違約責任嗎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同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什麼叫競業限制協議?』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內容的協議。二、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1、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應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否過低?三、對於《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的判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我國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如果一方認為協議是無效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四、對於被告應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否過低的判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准、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以後,就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對於不服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的,應當舉證對其應得數額予以證明。五、違反約定的,主要是對已經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協議繼續履行。1、按協議約定的條款,繼續執行;2、沒有約定的,根據實際損失視情賠償;3、競業限制協議應當繼續得到雙方的遵守。4、相關法律依據:.(1)《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